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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司法局关于 公开征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 问题线索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09 16:34:17 来源: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纠治力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市公开征集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违规异地执法。超越法定管辖范围,对非本辖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活动;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插手异地的经济纠纷;未履行协作程序或超越协作权限在异地开展执法等情形。

(二)趋利性执法问题。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罚没款、执法数量考核指标;为增加行政罚没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将行政罚没收入与本单位业务经费、福利待遇挂钩;违规预收、私自截留罚没款,违反“罚缴分离”规定等情形。

(三)乱收费问题。违规设立收费项目,公示项目收费不规范,提高收费标准;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指定购买;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的惠企收费政策等情形。

(四)乱罚款问题。超出法定权限或范围进行罚款;未规范执行裁量权基准,随意进行大额顶格处罚;重复处罚;罚没收入异常增长;过度罚款,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免予处罚,类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畸轻畸重等情形。

(五)乱检查问题。实施检查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责开展检查;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执法扰企,多头检查、多层检查、重复检查,对同一主体检查明显超过合理频次;随意检查,检查程序不合法,检查“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情形。

(六)乱查封问题。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涉案财产等情形。

(七)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执法标准不一致,要求不统一,加重企业负担;该罚不罚、粗暴执法等情形。

二、征集方式

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信件等方式,向问题线索所涉行政执法单位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一)市级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893-7912315

电子邮箱:snxzzfjd@163.com

邮寄地址:山南市泽当镇湖北大道27号(山南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

(二)各县(市、区)举报方式

错那市举报电话:0893-7302622

邮寄地址:错那市擦朵塘路6号(错那县司法局)

乃东区举报电话:0893-7833160

电子邮箱:ndxsfj@126.com

邮寄地址:乃东区英雄路15号(乃东区司法局)

琼结县举报电话:0893-7352746

电子邮箱:snqjxsfj@163.com

邮寄地址:琼结县白玛林路(琼结县司法局)

扎囊县举报电话:0893-7363598

电子邮箱:znxsfj7363598@163.com

邮寄地址:扎囊县株洲路1-号(扎囊县司法局)

贡嘎县举报电话:0893-7393158

电子邮箱:ggxsfj7392808@126.com

邮寄地址:贡嘎县长沙路14号(贡嘎县司法局)

曲松县举报电话:0893-7333148

电子邮箱:XZQSXSFJ@163.com

邮寄地址:曲松县甘旦路3号(曲松县司法局)

桑日县举报电话:0893-7312233

电子邮箱:xzsrxsfj@163.com

邮寄地址:桑日县伟色路1号(桑日县司法局)

加查县举报电话:0893-7322616

电子邮箱:jcxsfj@163.com

邮寄地址:加查县仲巴街1号(加查县司法局)

措美县举报电话:0893-7402148

电子邮箱:xcsf2148@126.com

邮寄地址:措美县当许路21号(措美县司法局)

隆子县举报电话:0893-7343148

电子邮箱:snlongzixiansifaju@126.com

邮寄地址:隆子县哲古路2号(隆子县司法局)

浪卡子县举报电话:0893-7382882

电子邮箱:lkzsfj@163.com

邮寄地址:浪卡子县宁金康桑路51号(浪卡子县司法局)

洛扎县举报电话:0893-7373000

电子邮箱:luozhasifa@sina.com

邮寄地址:洛扎县嘎波西路33号(洛扎县司法局)

三、相关事项

(一)电话征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9:30-12:30;下午15:30-18:00。

(二)受理范围主要为以上七类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部门已受理,或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线索,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三)提倡实名反映问题线索,受理部门将依法保障反映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要说明问题的发生时间、涉及的行政执法单位、问题的具体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不得虚构、夸大、捏造、歪曲事实。对借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邮寄信件内容需包括反映问题线索相关证据的书面材料。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相关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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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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