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01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组成部门 | 主题分类: | 其他 |
组配分类: | 其他信息 | 发文日期: | 2025-09-11 |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至2025年10月12日。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至: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
湖北大道27号山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856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电邮方式。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snssfjlfk@163.com。
联系电话:0893-7824626(同传真号)。
特此公告。
附件:《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南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1日
《山南市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山南市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优化能源供应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水力发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第四条【基本原则】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协调,创新驱动、民生为本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市场参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宣传教育】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能源安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和教育,普及清洁能源知识,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清洁能源产业相关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八条【表彰奖励】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清洁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布局
第九条【规划编制主体】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市清洁能源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有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发展规划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规划衔接】 编制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应当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有关专家等方面意见,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发展、电网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资源调查】 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清洁能源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清洁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产业布局】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水利、投资促进、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区域功能定位,优化清洁能源产业布局。在风光水电资源丰富地区,开展制氢、制醇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并逐步扩大规模。
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三条【支持范围】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优先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合理开发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第十四条【制定开发方案】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清洁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区域发展需求,制定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方案。
从事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开发利用中推进生态修复,确保生态安全。
第十五条【农村清洁能源利用】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逐步构建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改善农村能源供应结构,发挥清洁能源项目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农村微电网建设】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电力基础设施,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加强边境小流域开发,提高农村的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停车场和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区、景区,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共享充电设施。
鼓励单位内部和居民区充电设施对外开放。
第四章 并网与消纳
第十八条【并网服务】供电企业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将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并保障并网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消纳】 供电企业以及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完善运行管理,优化调度方式,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
第二十条 【储能设施建设】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新型储能项目,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进长时储能技术试点应用,推动抽水蓄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
第二十一条 【能源用户政策】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用能产业政策,扩大绿色能源消费,加强能源需求侧管理,完善用电价格制度,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绿电交易】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清洁能源交易机制,支持清洁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绿证市场建设,衔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第五章 协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技术创新支持】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清洁能源科学技术创新纳入本地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加大对清洁能源产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清洁能源的技术研发,推动关键技术、装备和材料的自主创新。
第二十四条【协同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和发展清洁能源产业,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鼓励清洁能源企业向基地集聚,加强上下游企业协作配套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抽蓄开发】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优质抽蓄站点纳入基地规划,发挥抽水蓄能为电网提供快速调频、调相和事故备用服务的功能,增强电网抗干扰能力,减少停电风险。
第二十六条【源网协同】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新能源电源建设和电网消纳接入,推动规模化开发与源网协同,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七条【优势转化】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和居民共享清洁能源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坚持保障民生、促进发展、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完善资源利用、生态补偿、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等政策措施,推动清洁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二十八条 【人才引进与培养】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务员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受援办应当加强清洁能源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在培育、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经费保障】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资金用于清洁能源资源调查、规划编制、技术研发、示范项目建设、产业扶持等领域。
第三十条【管理机制保障】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推进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查、监管、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要素保障】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场监管、林草、能源等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简化程序、并联审批等,提高行政服务水平,为清洁能源项目行政许可办理提供便利。
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清洁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给予绿色信贷支持。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清洁能源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息化监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建立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加强能源监管系统之间的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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