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市林业草原局牵头起草《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初审优化完善,形成《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10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送至:市司法局立法科(乃东区泽当镇湖北大道27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nssfjlfk@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0893-7824626。
附件:《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山南市司法局
2026年9月4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沙棘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细化落实《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沙棘林、沙棘古树的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利用活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沙棘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沙棘林,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天然沙棘林和人工沙棘林;
(二)沙棘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经依法认定公布的沙棘个体树木;
(三)沙棘古树群,指由三株及以上沙棘古树集中生长形成的林木群体。
第四条 沙棘林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分类管护、权责统一、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兼顾资源保护和群众合法生产权益。
本市实行沙棘林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本级沙棘林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沙棘林保护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沙棘林保护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沙棘林保护职责的情况;
(四)分析研判沙棘林资源动态变化和风险隐患,部署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重大事项或者紧急情况,经召集人决定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信息汇总、议题准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第五条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沙棘林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及本办法;
(二)组织编制沙棘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编制沙棘林保护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沙棘林生态系统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生态评价、建立资源档案等基础工作;
(五)负责沙棘林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标志的设立和管理;
(六)负责沙棘古树的初审、认定、登记、公布和挂牌保护;
(七)指导、监督沙棘林的日常管护、抚育、封育、防火和病虫害防治;
(八)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沙棘林的违法行为;
(九)组织沙棘林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沙棘林保护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沙棘林保护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沙棘林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在项目审批中统筹考虑沙棘林保护要求。
(二)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沙棘林保护相关知识的科普教育和生态文明宣传。
(三)科技部门负责支持沙棘林保护、沙棘古树复壮、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
(四)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沙棘林资源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侦办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沙棘林保护管理经费,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衔接沙棘林保护范围,协同做好沙棘林林地的用途管制。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沙棘林保护范围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落实沙棘林保护要求。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铁路等交通建设项目避让沙棘林保护范围,督促落实保护措施。
(九)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利建设项目避让沙棘林保护范围,协同做好沙棘林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沙棘林周边农业生产活动,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危害沙棘林生长环境。
(十一)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涉及沙棘林的旅游活动,监督旅游开发项目落实沙棘林保护要求。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沙棘林防火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开展沙棘林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沙棘林的日常巡查、防火、病虫害监测等工作。发现破坏沙棘林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或超出权限的,应当及时报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沙棘林管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沙棘林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将沙棘林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村民、居民参与沙棘林保护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沙棘林资源调查,建立沙棘林资源数据库和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资源普查每五年开展一次;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事件,可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九条 沙棘林集中分布区域的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实地勘界结果划定;跨行政区域的沙棘林保护范围,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沙棘古树的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保护范围划定前应当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告期不少于三十日。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划定结果应当报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沙棘林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结合地形地貌、地物界线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本地沙棘林生态特征制定技术方案,报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划定范围应当尽量减少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天然沙棘林和人工林实行立牌保护,沙棘古树实行挂牌保护。沙棘幼林应当在外围设置防护围网,进行封育。防护围网、防火隔离带等设施的设置,应当避免影响野生动物迁徙。确需限制群众传统放牧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公告,并划定替代放牧区域。
沙棘林保护标识牌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制作和设立。沙棘林保护标识牌应当载明以下信息:所属地名、面积(或株数)、平均树龄、资源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主要特性、挂牌时间等。
沙棘古树标识牌应当载明以下信息:资源编号、树种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等级、主要特性、挂牌时间、日常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沙棘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经依法认定的沙棘树。对沙棘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沙棘古树的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沙棘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沙棘古树的最高保护等级,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定为沙棘古树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并报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沙棘林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该资金专项用于:
(一)沙棘林保护设施的建立与维修;
(二)沙棘古树的日常养护、抢救、复壮;
(三)沙棘林资源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四)沙棘林资源数据库、档案库及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五)支付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
(六)对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禁止占用沙棘林林地。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国防建设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沙棘古树林地的,还应当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占用沙棘林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沙棘林植被恢复。
第十五条 确需临时使用沙棘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二年,且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涉及沙棘古树林地的,应当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使用沙棘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标准及验收办法由原批准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沙棘古树资源保护专家库,为沙棘古树的保护、鉴定、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技术论证与评估服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沙棘古树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沙棘古树的日常养护责任人,并与其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日常养护责任人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生长在林地、草原上的,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养护责任人;
(二)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公园、广场、道路等公共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三)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军营等用地范围内的,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四)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用地范围内的,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五)生长在农村承包地、宅基地上的,该承包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养护责任人;
(六)生长在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该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人;
(七)权属不明或者养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并书面通知。
日常养护协议应当明确养护责任范围、养护标准、养护补助、考核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浇水、施肥、松土、修剪等日常养护;
(二)发现沙棘古树生长异常、病虫害严重、濒危、死亡等情形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合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检测、抢救、复壮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义务。
日常养护责任人履行养护义务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支持。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指导或协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沙棘古树专业养护巡查制度,每半年至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沙棘古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巡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制定救治、复壮方案并组织实施:
(一)生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二)树体严重倾斜、倒伏、空洞、腐朽的;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的;
(四)遭受雷击、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严重损伤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沙棘古树生长不良或者死亡的情形。
救治、复壮所需经费,从沙棘林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有沙棘古树分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棘古树动态监测制度。监测因子包括:
(一)土壤因子:土壤类型、酸碱度、养分含量、水分状况等;
(二)气象因子:温度、降水量、光照、风力等;
(三)生物因子:病虫害种类、危害程度、有害生物入侵情况等;
(四)人为干扰因子:周边建设活动、生产生活影响程度等。
监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每年度形成监测报告,报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沙棘古树发生严重病虫害、树体严重损伤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其生存的情形时,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制定抢救复壮方案,并组织实施。
抢救复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理枯枝、病枝、腐烂组织;
(二)树洞填补、支撑加固、牵拉固定;
(三)病虫害防治、土壤改良、施肥浇水;
(四)设置围栏、避雷针等防护设施;
(五)改善生长环境,消除干扰因素。
实施树洞填补、支撑加固等涉及树体结构干预的措施,应当委托具备林业或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承担,作业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古树保护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家指导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 当沙棘古树的生长环境遭受威胁时,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和恢复。经科学评估确需实施迁地保护的,应当选择条件适宜的迁入地,并制定详细的移植方案和后期养护计划,依法报请原认定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一级保护沙棘古树的,还应当报自治区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沙棘古树名木;
(二)自治区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沙棘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沙棘古树;
(四)沙棘古树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采取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隐患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在沙棘林适度开展自然科普、森林康养、生态旅游和果实利用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沙棘古树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编制生态影响评估及保护方案,并经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在沙棘古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已有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处置方案,依法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并给予公平补偿。建设电力、通信、交通等设施,应当依法避让沙棘古树及其保护范围。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开发书面申请;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开发利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与沙棘古树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签订的开发旅游项目协议。
第二十五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采集沙棘林植物标本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集。涉及采集沙棘古树资源的,应当向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集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资质文件;
(三)明确采集目的、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详细的采集工作方案,包括拟采集的组织器官种类、数量、期限、具体地点及采集方法。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采集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采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数量,不得采用破坏性、不可再生的采集方式。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棘林资源保护补偿机制。
(一)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生态旅游等活动,造成沙棘林资源损失的,补偿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规定的林地补偿倍数执行,不低于被占用或损害林地上年度平均产值的六倍,最高不超过十倍;也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二)因采取沙棘林保护措施导致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通过发放生态补偿金、提供替代生产资料、技术培训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在沙棘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可给予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现金奖励或荣誉表彰:
(一)严格执行保护规定,在沙棘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沙棘林资源科学研究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
(三)对破坏沙棘林资源的行为坚决制止、检举揭发,协助查处有功的。
具体奖励标准由市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沙棘林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二)在幼林地内砍柴、毁苗、放牧;
(三)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
(四)排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五)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六)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沙棘林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沙棘古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砍伐、采挖沙棘古树;
(二)擅自移植沙棘古树;
(三)买卖、转让沙棘古树;
(四)在沙棘古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打井、开垦、种植、养殖、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杂物、动用明火;
(五)在沙棘古树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架设电线、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六)在沙棘古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危害沙棘古树生长的化学药剂;
(七)其他损害沙棘古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 沙棘古树依法禁止采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沙棘林木(不含沙棘古树):
(一)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鉴定,确无有效防治措施且已无保留价值的;
(二)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鉴定确认已死亡的;
(三)因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情形。
沙棘古树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的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查明原因和责任。确认死亡的,依法注销认定信息,逐级报告至原认定机关。属于一级保护的沙棘古树死亡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沙棘古树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通报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破坏沙棘林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举报受理机制,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联席会议机制,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每季度至少相互通报一次信息,部署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
《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破解《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难点堵点,进一步细化沙棘林保护标准、明晰部门权责、压实管护责任、规范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沙棘林保护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市林草局牵头起草《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初审优化完善,形成《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必要性、核心内容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硬性要求。《山南市沙棘林保护条例》自2023年5月1日施行,为全市沙棘林保护提供地方性法规基础,但条例条文多为原则性表述,缺少可落地操作细则。配套制定实施办法,是将法规顶层设计转化为基层实践举措的关键环节,对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补齐制度短板、完善法规配套体系的现实需要。现行条例在保护范围勘界定标、古沙棘树分级认定管护、跨部门协同职责、专项资金管理、各类用地审批流程等方面均无细化标准,基层管护存在标准模糊、执行无据、争议频发等问题。亟需出台实施办法,以构建“条例+实施办法”完整制度体系,填补制度空白。
(三)破解管护突出问题、规范日常监管的迫切需求。当前沙棘林保护管理存在四大突出短板:一是保护边界量化标准缺失,连片、散生沙棘林、古沙棘树保护范围划分无统一规范;二是市、县(区、市)、乡(镇)、村(居)四级管护权责划分不清,部门协同管护机制不健全;三是古沙棘复壮、幼林封育、病虫害监测、灾害应急处置缺少统一技术管理规范;四是项目占地、临时用地、采伐、生态旅游、科研采集等审批监管流程宽松,存在资源损毁风险。亟需通过规范性文件统一管控标准、固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监管。
(四)支撑生态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保障。沙棘林承担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系核心生态功能。全市沙棘林管护正由粗放式巡查向精准化、科学化管护转型。出台实施办法,能够进一步厘清各方权责、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强化刚性约束,统筹沙棘林生态保护与乡村振兴、生态旅游、基层治理、民族团结融合发展,同步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同提升,为全市林草生态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制度支撑。
二、主要框架与核心内容
《办法》由市林草局牵头起草,初稿设7章34条,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初审优化调整后,取消章节设置,全文调整为35条。文本秉持保护优先、规范管理、权责明晰、科学利用原则,构建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基层落实、社会参与” 一体化管护体系。《办法》立足我市高海拔生态脆弱、多民族聚居特点,沙棘林保护相关制度设计同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围绕立法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资源普查、保护范围划定、沙棘古树分级保护、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生态补偿激励、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性规定,统筹沙棘资源生态保护与农牧民合法生产权益,兼顾制度合法性、实操性与地方特色。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坚持合法合规。全部条款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上位法律法规制定,未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未减损群众、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要求。
二是注重长效实施。《办法》实施后,通过年度履职报告、动态监测、常态化联合执法等机制,持续评估实施成效,结合管护实践动态完善配套细则。
三是内容可公开。《办法》及配套材料均属非涉密内容,可依法开展政策公示、解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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