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法治山南建设,保障公众有序参与政府行政活动,山南市司法局草拟了《山南市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意见反馈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9月20日前反馈山南市司法局立法科。邮寄地址: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湖北大道27号(邮编:856000)。
电子邮箱:snssfjlfk@163.com;
电话:0893-7824626(同传真号)。
附件:1.山南市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意见反馈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山南市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意见反馈办法(征求意见
稿)》的说明
山南市司法局
2025年8月21日
附件1:
山南市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意见反馈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公众有序参与市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公众参与意见反馈工作,加快推进法治山南建设,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山南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众参与市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活动(以下简称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意见反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原则〕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公开、公平、有序、自愿和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立法起草和实施单位、决策承办和实施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实施单位以及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众参与意见反馈工作。
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有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公众参与意见反馈工作。
第五条〔立项反馈〕对公众提交的立法项目建议和决策事项建议,经过论证决定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和决策事项目录的,分别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决策承办单位对建议人进行反馈;未采纳的,应当及时向建议人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参与方式〕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的实施应当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公开征求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下列内容:
(一)草案文本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三)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条〔座谈会〕召开座谈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邀公众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且不少于五人;
(二)提前三日发送座谈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材料、资料;
(三)会议召开时,应当就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或者需要讨论的内容作出说明;
(四)整理公众代表意见并存档。
受邀请或者向社会征集参加座谈会的公众,不受地区、职业、专业知识、受教育程度等因素限制。
第九条〔论证会〕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内容有涉及下列情况的,应当依法召开论证会听取意见:
(一)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
(二)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机构作出判断的。
第十条〔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具备与所论证内容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或者能力;
(二)受邀公众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且不少于三人;
(三)提前三日发送论证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材料、资料;
(四)会议召开时,应当就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或者需要论证的内容作出说明;
(五)受邀公众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
(六)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通过书面形式论证意见的,意见应当署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听证会〕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前七日公布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代表在自愿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也可以通过邀请、委托有关组织或者单位推荐产生;
(三)参加听证会的公众,持有不同意见的各方人数应当对等;
(四)提前三日发送听证的重点问题以及相关材料;
(五)会议召开时,起草单位应当就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或者需要听证的内容作出说明;
(六)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会议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七)制作听证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八)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基本情况、听证代表的主要观点、争议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和理由。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要求〕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民族、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采纳标准〕 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当进行整理和研究,作为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实施的重要参考,作出采纳、部分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决定。
公众意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切实可行的,予以采纳;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部分可行的,部分采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不可行的,不采纳。
第十四条〔意见反馈〕 采纳公众意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反馈:
(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作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在市政府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公布;
(二)未采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意见的,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发表意见的人员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合审论证〕立法草案送审时,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草案内容书面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立法基础调研,对草案内容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或听证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专家、专业组织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公布反馈〕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经集体审议通过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公布。
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公布时,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异议审查〕 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施行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当面递交、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实施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确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将结果适时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实施评估〕 市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单位应当适时对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公众可以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施行后评估的下列内容:
(一)名称以及文本;
(二)实施情况、评估目的和公众认可程度等内容的评估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征求意见截止时间;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实施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实施后评估阶段的采纳意见决定和反馈,由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表扬奖励〕 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活动具有重要影响并被采纳的,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单位和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市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山南市公众参与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意见反馈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政策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监督的过程。公众参与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双向交流,公众参加到决策过程,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有效防止和化解矛盾、冲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同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进行反馈,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公众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要求,公众参与的主要领域在政府管理、立法决策和基层治理三个层面,涉及司法行政业务与之对应的是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活动方面。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山南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不同程度规定了公众参与程序,但不够具体,且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没有规定,缺乏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制定公众参与市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活动的意见反馈办法,这也是贯彻落实山南市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部署要求的应有之义。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不分章节,共二十条,分别从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部门职责、市政府相关行政活动各环节公众参与的方式情形以及意见采纳与反馈的要求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