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市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效率,确保市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质量,化解组织难、沟通不便、程序复杂等问题,经市司法局研究决定,现成立市政府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家审查组(以下简称“专家审查组”)。
一、专家审查组组成
组 长:马 廷 峰 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副 组 长:马 灵 花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潘 多 市司法局立法科科长
张 海 亮 市司法局立法科副科长
李 纯 磊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副科级干部
益西索朗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四级主任科员
苏 杰 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援藏律师)
秦 康 西藏谦卓律师事务所主任
倪 立 峰 西藏谦卓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 力 源 湖南人和(桑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组内成员另包括起草部门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各1人及市司法局立法科援藏干部。
专家审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立法科,办公室主任由马灵花同志担任,潘多同志、张海亮同志担任副主任。
(一)专家审查组职责:一是审查立法项目和立法草案,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建议;二是审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建议;三是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建议;四是审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具体的备案审查意见建议;五是协调专家参与相关听证会、论证会和评估工作;六是协调专家参与相关调研活动;七是完成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市政府立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工作。
(二)办公室职责:一是负责专家审查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资料整理、意见汇总及对外联络等;二是组织专家审查立法项目和立法草案,整理意见建议;三是组织专家审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整理意见建议;四是组织专家审查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整理意见建议;五是组织专家审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整理意见建议;六是协调专家参与相关听证会、论证会和评估工作;七是协调专家参与相关调研活动;八是组织专家完成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市政府立法、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的工作。
二、组内人员的责任
(一)组长责任。
1.主持召开相关审查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起草部门要求,参加相关会议。
2.在涉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相关事务时,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3.根据市人大、起草部门和审查工作的调研需要,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4.对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专家审查组审查的立法草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定;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因公或休假等原因不能审核的,由办公室整理,进行核查后,提交组长直接审定。
5.组长因公或休假等原因不能履职的,由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履行组长职责,有未完结事宜,应做好交接工作。
6.对需要研究的立法草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二)副组长(办公室主任)责任。
1.指导办公室具体工作,对办公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协助组长召开相关审查会议;根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起草部门要求,参加相关会议。
3.在涉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相关事务时,协助组长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4.根据市人大、起草部门和审查工作的调研需要,参加相关调研活动。
5.组长因公或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履行组长职责。
6.对需要研究的立法草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三)成员责任。
1.一般成员。一是参加听证会、论证会和评估工作;二是参加具体的审查工作,提出专业的书面意见建议;三是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和完成专家审查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起草部门成员。一是负责立法草案、决策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收集法律法规依据,制定法律法规依据对照表;二是对相关行业领域专业事务、职权、名词等进行解释;三是参加听证会、论证会和评估工作;四是对涉及行业领域的内容,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五是专家审查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流程
第一步形式审查:办公室收到立法草案、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后,对草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制定主体是否合法,程序佐证材料是否齐全,稿件质量是否达标,作出退稿、补正材料和审查的决定。
第二步实质审查: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查组对符合要求的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情况应提前将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发送给专家审查组各成员,并及时召集专家审查组召开审查会议。专家审查会议就各类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草案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对于立法草案可多次召开审查会议,直到完全弄懂弄通,不留任何疑点。
第三步出具审查意见: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专家审查会议成果,根据专家审查会议结论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专家审查组副组长把关,再报组长审定。
第四步意见反馈:办公室将组长审定的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市司法局关于成立山南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山司发〔2023〕6号)废止。
山南市司法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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