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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 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9 17:08:25 来源: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

一、制定主体名称

1.山南市人民政府

2.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3.山南市教育局(体育局)

4.山南市科学技术局

5.山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6.山南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山南市公安局

8.山南市民政局

9.山南市司法局

10.山南市财政局

11.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山南市自然资源局

13.山南市生态环境局

14.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山南市交通运输局

16.山南市水利局

17.山南市农业农村局

18.山南市商务局

19.山南市文化局(文物局)

20.山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山南市旅游发展局

22.山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山南市应急管理局

24.山南市审计局

25.山南市外事办公室

26.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7.山南市广播电视局

28.山南市乡村振兴局

29.山南市统计局

30.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

31.山南市医疗保障局

32.山南市信访局

33.山南市幸福家园建设局

34.山南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35.山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36.山南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37.山南市国家保密局

38.山南市档案管理局

39.山南市国家安全局

40.山南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1.山南市税务局

42.山南市气象局

43.山南市邮政管理局

44.山南市烟草专卖局

45.山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有关事项

(一)清单中各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二)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发。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部门及时向司法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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